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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申請來臺從事文教活動,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旅行證申請書。
二、保證書。
三、代申請委託書。
四、接待單位資料表。
五、邀請函或同意接待函。
六、活動行程表。
七、專業造詣證明或在學證明。
八、團體名冊。
九、接待單位之立案證明及活動業績。
十、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十一、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十二、其他有關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