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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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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者,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進口銷售大陸簡體字圖書清冊。
三、大陸簡體字圖書出版社或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出口公司出具該圖書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且得於臺灣地區銷售之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公、協會指定之文件、資料。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大專專業學術用書。
二、非屬臺灣地區業者授權大陸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
三、非屬大陸地區業者授權臺灣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
四、非屬臺灣地區業者取得臺灣地區正體字發行權者。
符合前二項規定之申請案件,應發給申請者銷售許可函。
申請者得憑銷售許可函,辦理進口通關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