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10: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強制出境,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治安機關查獲者,得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二、各級警察機關查獲者,依規定逕行處理。
三、經香港或澳門居民收容處所暫時收容者,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
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