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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前條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之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為六個月,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延期申請書,檢附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申請延期,自原證有效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比照原核准效期,以延期一次為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