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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經土地及營建領域相關之臺灣地區大專院校
、研究機構或省 (市) 級以上核准立案之團體邀請者 (以下簡稱邀請單位
) ,得申請來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