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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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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邀請單位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或其邀請來臺人士有前條第三項情事者,主管
機關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