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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榮民死亡後,所遺留財物經支付必要喪葬費外,尚有賸餘,其安置單位或
其親友志願為其祭祀者,可酌留部分金額由安置單位成立祭祀基金保管委
員會,於銀行設立專戶,以存本付息二年期以上之儲蓄存款,由祭祀人於
春秋節日會同安置單位領取息金執行祭祀,事後並將購物單據送安置單位
,於每年年終向本會結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