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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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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香港,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分。
本條例所稱澳門,指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門半島、仔島、路環島及其附屬部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