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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15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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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2 條
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