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6/28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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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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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111.06.08 修正之第 9、40-1、91、93-1、93-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第 75 條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