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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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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履行地不明者,依訴訟地或仲裁地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