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6/26 22: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第 6 條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局局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
原派機關複核。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本局局長初評不同,致受考人年終考
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本會轉本局局長參考;
非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主管機關初評後,逕送原派機關複核
。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須受本局局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並報由本會轉
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
關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