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9:4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徵得本會同意後派員至
本局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
監督或不適任者,本局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