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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及考核。
二、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研擬。
五、主管範圍內各種重要業務報告及審核。
六、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七、本處、室日常業務處理。
八、長官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