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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設立財團法人,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四份,向本會申請許可。但以遺囑捐
助設立財團法人者,由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載明財團法人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
額、目的事業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 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 捐助財產清冊。捐助財產為現金時,應附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或其
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為其他財產者,應附土地、建物所有權或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
四 由政府機關或團體捐助設立者,應附政府機關核准文書或該團體決
議捐助之會議紀錄文件。
五 業務計畫說明書。
六 捐助人名冊。但以遺囑捐贈者免提。
七 捐助人會議紀錄。但捐助人為二人以下者免提。
八 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原捐助人同意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
人所有之承諾書。
九 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認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序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通知補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