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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財團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本會得
請求法院宣告解散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