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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財團法人,係指主要以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
事務,並謀保障兩地區人民權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設立
許可及登記之財團法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