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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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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款頻道規劃,審查基準如下:
一、頻道組合選擇之多元性:應規劃多元頻道組合,以供消費者選擇。
二、頻道上下架管理機制:應規劃合宜頻道上下架管理機制。
三、頻道變更原則及規範:應訂有頻道變更原則及規範之評估與處理程序。
四、播送公用頻道、地方頻道之規劃:應擬訂公用頻道推廣計畫,以及符合區域內民眾利益需求之地方頻道規劃。
五、購物頻道、廣告管理及插播式字幕之規劃:應符合本法相關規定。
六、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應有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方案,及鼓勵其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