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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經營規劃,審查基準如下:
一、未來九年之規劃經營理念及特色:應擬訂短程、中程、長程之分期設置工程、業務推展計畫,且符合預期目標。
二、經營地區之市場調查結果:應包含定期之訂戶服務滿意度與收視意願調查。
三、社會服務及公益相關事項之實施計畫:宜擬具回饋地方、維護身心障礙權益、弱勢族群收視費用補助及社會服務之活動規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