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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系統經營者應明確向訂戶宣導及說明數位轉換實驗區實驗期間內及實驗期間結束後之收視費用方案、契約變動情形及其所造成之影響,並詳實記錄相關宣導情形。
前項宣導紀錄於實驗期間應妥善留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