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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節目行銷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其播送集數不限。
二、目行銷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