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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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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出版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
一、大陸地區雜誌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二、香港澳門之正體字及外國文字新聞紙、雜誌在臺灣地區銷售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三、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四、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圖書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