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3:3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本準則規定,以書面訂定會計制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有修正時,應於修正後三十日內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