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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電臺之評論涉及個人、機關或團體致損害其權益者,被評論者得請求給予相當之答辯機會。
前項答辯請求權之行使及救濟方法,準用前條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