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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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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公視基金會營運之各電視頻道,應就其播送之節目,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或採取相關措施。
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半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其時段由電臺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