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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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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總經理為下列行為,應事先經董事會書面之同意:
一、不動產之取得、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
二、發射設備全部或一部之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
三、投資與公共電視經營目的有關之其他事業。
四、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經董事會同意之事項。
公視基金會依前項第三款所投資之事業,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行為,應由董事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