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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主管機關得指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關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之規定,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