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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廣播電視事業機構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造決算表,函報主管機關備
查;其有盈餘應依第四條之標準提撥繳入專戶。
前項決算表,稅捐稽徵機關如有修正,提撥之盈餘應依修正後之決算調整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