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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政府及社會捐助。
二、廣播電視事業經營盈餘提撥。
前項第二款所稱盈餘,係指依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之一,廣播電視事業稅
後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之餘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