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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匿報、短報盈餘,規避提撥、不
為提撥或不為調整者,經主管機關通知,仍不如期補正提撥者,視其情節
輕重,除依廣播電視法之規定處分外,於申請換發執照時,得不予換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