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13:5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
,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送請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送
請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