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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 18 條
電臺具有特種任務或為專業性者,其所播放節目之分配,由主管機關會同
有關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