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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評鑑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評鑑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第二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小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