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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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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漫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應以實體或數位漫畫作品報名參賽。但翻譯作品不得報名參賽。
一、漫畫新人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度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商業通路或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之個人。曾報名參加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獎項者,不得報名本獎項。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頁。
二、漫畫編輯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為首度在我國境內經由數位平臺或商業通路,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參賽者在該作品著作權頁載明擔任編輯相關職務者或於數位平臺擔任編輯職務者,且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就已出版發行或於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漫畫作品,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說明。
三、跨域應用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用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團體。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創製、展覽與技術交流等應用媒合。
四、年度漫畫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度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數位平臺或商業通路,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作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或作品之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報名參賽;若為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之作品,應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後始得報名參賽。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頁。
五、特別貢獻獎:由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構)、學術機構、事業、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貢獻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