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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出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出版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登記聲請書應載
明之資本數額,其標準如左:
一 報社一百萬元以上。
二 通訊社十萬元以上。
三 雜誌社十萬元以上。
四 出版業十萬元以上。
前項資本額,邊遠貧瘠地區,得由地方政府斟酌情形,函請行政院新聞局
核減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