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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出版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法稱主管官署者: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在地方為省 (市) 政府及縣
(市) 政府。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