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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新聞記者以加入所服務報社,或通訊社所在地之聞記者公會,或聯合公會
為原則,其兼二個以上之報社,或通訊社職務,而所在地管轄各異者,於
其執行職務地之期間較長者加入之。
新聞記者如不在所服務之報社或通訊社所在地,而在執行職務地有六個月
以上之期間時,應加入或移入執行職務地之新聞記者公會或聯合公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