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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對受訓或參加會議獲得之機密資料,應放置於辦公處所保管,如無保存之
必要者,繳回原單位,如無法繳回者即予銷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