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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機密文書資料傳遞規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者,不得在任何電子通信工具中傳遞。
二、「極機密」者,得使用密碼電報傳遞。
三、「機密」者,得使用有線電密語電話傳遞。
四、「密」者,得使用密語電話傳遞,惟使用有線電之內部電話,短途 (
市郊) 電話,及長途有線電話可用明語傳遞。
五、分送駐外單位之機密文書,如當地有我使館,或領事館駐在者,利用
外交郵袋傳遞。
六、對駐外單位有機密事項指示或答覆,本局可予以直接拍發中文密電者
,以密碼電報指示或指復,如無法以直接電報指示或向後者,洽請外
交部拍發密碼電報至當地使領館轉致。
七、對駐在無邦交國家之新聞機構通信,禁止用有銜信箋信封。機關名稱
應使用代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