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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秘密會議資料,由主持單位編號分發,並登記受領人之號碼,「絕對機密
」「極機密」資料,隨用隨發隨時收回。「機密」「密」資料參加會議人
員有攜回必要者,得准攜回。
參加秘密會議人員未經主席許可,對有關資料不得抄錄、攝影或錄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