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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遇有戰事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機密文書無法繼續保管時,得呈報上級
核准後,應予徹底銷燬。
奉准銷燬之機密文書,應逐件登記該文件之「來文機關」「字號」「件數
」「奉准銷燬日期文號」「銷燬日期」「銷燬執行人銷燬監督人級職姓名
」等項向上級機關報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