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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機密文書傳遞規定如左:
一、在我國領域之內,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由承辦人或指定專
人直接傳遞,或以雙掛號函件傳遞。
二、傳送至海外其他國家或地域,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利用外交郵袋傳遞,「密」件以雙掛號函件傳遞。
直接傳遞之文書,事先應件銷燬準備,如遇緊急情況得以銷燬呈報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