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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機密文書封發規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極機密」文件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督導辦理。「機密
」「密」件,由指定之繕校人員、收發人員辦理。
二、機密文書應封袋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右上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
外封套應以質料較佳之牛皮紙印製,內外封套均寫明收 (發) 地址,
收 (發) 文者,暨發文號,依照一般普通公文處理,但外封套不得標
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三、對軍事機關部隊之發文,其封套以書寫信箱號碼為原則,不得將信箱
號碼與番號並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