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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向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作證答覆或報告,應盡量避免述及機密資料
,其必須陳述時,應先請示局長允許,以秘密會議或其他保密方式行之,
並應向聽取人說明機密等級,請採取適當保密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