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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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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審議案件經決議後,出席委員如發現有重要事證漏未審酌,得於三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經過二分之一委員同意請求再審議。但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