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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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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審議委員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審議委員會會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之,經連續二次未達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最低開議人數,或逾越人民依法申請案件之法定處理期間,致有損害人民權益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法令作成行政處分並執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