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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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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財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三、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四、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五、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者。
六、拒絕、妨礙或規避檢查者。
七、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八、經費開支不當者。
九、不遵本局監督之命令者。
十、其他違反本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財團於收到糾正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