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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財團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者,除應依法課
稅外,應全數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並應用於與設立目的有關之支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