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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財團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
額過半數之同意,報經本局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
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解散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本
局派員列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