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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核發機關受理環境教育機構認證申請後,應於七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一萬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
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